六、本計畫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之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 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