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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適用本計畫之參訓勞工,為所屬事業單位因受震災影響嚴重衝擊營運
    而減少工時,利用減班休息時段安排其參加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
    款資格之一者: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項參訓勞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但逾六十五歲
    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人員,經其雇主僱用及投保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不在此限。
    前二項參訓勞工,以事業單位於本計畫生效前已僱用者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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