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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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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得委由專業機構受理本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及審查。
    事業單位應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方式,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申
    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三)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四)執行成果報告(格式三)。
(五)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七)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