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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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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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憑證除因義務人清償、原處分撤銷而辦理註銷者外,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於查明管理、催繳程序確屬妥適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列冊檢同有關證件,報經勞動部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
    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一)因義務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歇業、註
      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二)因義務人(獨資商號負責人、自然人)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
      行實益。
(三)逾法定執行期限。
(四)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執行憑證註銷之情事及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