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執行憑證除因義務人清償、原處分撤銷而辦理註銷者外,其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於查明管理、催繳程序確屬妥適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列冊檢同有關證件,報經勞動部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 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辦理註銷: (一)因義務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歇業、註 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二)因義務人(獨資商號負責人、自然人)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 行實益。 (三)逾法定執行期限。 (四)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
執行憑證註銷之情事及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