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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六、本計畫辦理原則如下:
(一)原則上各分署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諮詢會議,並於轄區內辦理。
(二)各分署得依轄區特性視議題需要組設專案小組(如青少年就業專案
      小組等),專案小組成員由分署依專業遴選組成,再由各專案小組
      負責研議該專案之行動方案,並由分署或協調相關單位據以落實。
(三)各分署依區域特性及需求,依據本計畫研訂執行計畫,函報本署核
      備後據以執行,並應於諮詢會議召開完竣後,將會議紀錄副知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