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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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讓整體考核內容更加清晰易懂及簡化考核工作,鼓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發展創
新服務以回應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並配合勞動部重要政策及行政事項之執行,
刪除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原第二款及第三款遞移為修正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
,另增列第三款「創新業務事項」及第四款「本部重要政策及行政配合事項」;
現行規定第四款順移為修正規定第五款,並配合創新業務事項酌修文字。
二、為利地方政府先行準備及規劃前項第四款工作,參採地方政府建議於考核前一年
三月公告重要政策事項,爰增列第二項。現行第二項規定項次順移為修正規定第
三項,並配合考核表件係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酌修文字。
三、為符合考評之公正性與讓委員可了解地方政府業務全貌與考核後續之業務輔導,
參酌考核委員建議取消得申請不予考核項目之意見,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項。
四、配合第四點修正已無書面考核,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