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
(一)本部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於公告申請期間結束後三十日內,就下
列項目進行書面審查,或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並將審
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本要點需求。
2.計畫完整性、適當性、可行性。
3.計畫執行策略及方式。
4.計畫執行區域及宣導對象。
5.計畫所列預估經費合理性。
6.計畫預期效益。
7.申請單位過去執行類似計畫之情形。
(二)為使宣導效益兼顧區域之均衡性,本部於審查時,得將計畫執行區
域及宣導對象涵蓋下列直轄市、縣(市)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其占本部核定總案件數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1.彰化縣。
2.南投縣。
3.雲林縣。
4.嘉義縣。
5.嘉義市。
6.臺南市。
7.高雄市。
8.屏東縣。
9.臺東縣。
10.花蓮縣。
11.連江縣。
12.金門縣。
13.澎湖縣。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