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6
六、整合型就業服務:
(一)為協助受影響產業失業勞工再就業或轉業,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
      對自製造業等受衝擊產業事業單位離職之中高齡等失業勞工,主動
      了解就業需求,並對接缺工事業單位用人需求,整合各項就業促進
      工具提供客製化服務。
(二)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受影響產業失業勞工,並安排
      職場導師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者,補助雇主工作崗位訓練費,按參加
      訓練學員人數計算,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一萬二千元,最長發給三個
      月。
(三)工作崗位訓練之補助額度,每一雇主於同一年度內以一百八十萬元
      為限。
(四)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以全時工作僱用期間
      連續達三十日,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六千元,最長以
      六個月為限。
(五)雇主為改善勞工職場工作環境,可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以十萬元為限。
(六)雇主於補助期間應維持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並不得有與所僱
      勞工實施減班休息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