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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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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依前點規定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於所轄分署規定期限內,檢
    具申請表及計畫書(如附件四)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