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6 條
減班休息勞工得參加訓練課程,並依參訓時數及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每
小時最低工資,向主管機關申請訓練津貼。
前項訓練津貼補助數額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實際薪資,合計不得超過減班休
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但減班休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險
平均月投保薪資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仍得依參訓時數發給訓練津貼。
事業單位為所僱用之減班休息勞工規劃辦理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
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者,得向主管機
關申請補助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