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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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國際情勢影響,減班休息之勞工利用減班休息期間參加訓練課程,增進工
作所需專業技能,以穩定就業,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減班休息勞工因減少工時導致薪資減損,訓練津貼係為補貼該薪資減損,規
定訓練津貼與勞工參訓期間之實際薪資合計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三個月之勞工保
險平均月投保薪資。但減班休息前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接近最低工資之勞工
,為保障其參訓權益,得不受上述合計之限制,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三、事業單位為減班休息勞工規劃辦理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
上者,得申請補助訓練費用,爰訂定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