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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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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所定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或
    本要點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申請之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
    原則。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對象申請之應備書件,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