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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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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經所在地分署輔導後,得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其他必要文
    件,向其申請執行支持計畫,以提供職場支持措施。
    分署應就支持計畫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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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一 申請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