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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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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選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含電子檔,佐證資料以五十頁為限
    ),於報名期間內送達勞發署指定之受理單位,逾期視同放棄參選,
    並經提出報名後不予退還:
(一)報名表:
      1.政府典範組(附件一)。
      2.職場共融組(附件二)。
      3.創新服務組(附件三)。
      4.職務再造組(附件四)。
      5.就業支持組(附件五)。
(二)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三)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身心障礙員工投保名單
      之證明文件影本。
    應備資料不齊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件者,視同未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