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 要措施,以增加其生理機能調適能力。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首次暴露於高溫作業之勞工,其生理機能因短期熱暴露產生變化甚大或造成 不利之影響,惟此不適症狀,經過數日重複性熱暴露後將會減輕及逐步調適,爰 要求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依特殊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參採醫 師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規劃熱適應期間及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強化勞工熱適 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