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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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之安全衛生法規,雇主除應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外,尚
包括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依「妊娠與分
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對於懷孕
中與產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應禁止其暴露於高危害之工作
及依缺氧症預防規則與局限空間之規定,避免勞工於儲槽內部作業可能發生之危
害等事項,為避免雇主遺漏其他安全衛生法規應辦理事項,爰增列本條文以求周
延,保障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勞工之安全與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