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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6-1 條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
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一、新增本法規定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二、本法雖針對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皆已訂立罰則,但
    因勞資關係不對等,致使受僱者為保全工作而不敢提出申訴,造成法令執行效果
    不彰。據勞委會出版婦女勞動統計顯示:94  年本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如生理假
    、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等項目,約超過 6
    0 %之事業單位未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僅 48.61  %事業單位符合法規。為健
    全本法落實之規定,爰將本法相關規定列入勞動檢查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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