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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60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如依司法程序獲得民事賠償時,依
損益相抵之原則,雇主依前條規定已給付之補償費應准予抵充損害賠償金額,方屬公
平,爰予明定,以為處理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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