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勞工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如依司法程序獲得民事賠償時,依 損益相抵之原則,雇主依前條規定已給付之補償費應准予抵充損害賠償金額,方屬公 平,爰予明定,以為處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