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轉中之立式車床、龍門刨床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 制動裝置使搭乘於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