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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0 條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梁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
    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
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將一.八五修正為一點八五;一.五修正為一點五;「部份」修正為
    「部分」。
二、刪除第二項,查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
    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惟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與前揭移動式施工
    架之規定無涉,爰予刪除。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將「第一項」修正為「前項」;「得不受」修正為「
    不受」。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一
項第一款「樑」修正為「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