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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60 條
圓盤鋸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
一、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但橫鋸用圓盤鋸
    或因反撥不致引起危害者,不在此限。
二、圓盤鋸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但製材
    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將「應設」修正為「應設置」;「預防裝置」修正為「安全裝置」;「不致危害
    勞工者」修正為「不致引起危害者」,以臻周延,並使條文用字臻於一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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