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 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 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 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條次變更,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