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 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 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 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 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產配置及保單收益事項。 五、信用評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表資訊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按季公開之。
配合機關組織改制,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由勞動部負責,機關業務組織職掌調整 ,爰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