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辦
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
(一)違反第二十七點第一項規定,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之抽查、訓練績效評估,經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者。
(四)招生廣告內容不實或與經分署核定之計畫不符。
訓練單位經前項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日起,分署一年不予委託、
核定或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前項訓練單位辦理訓練屬在職訓練者,其處分期間內除不予依本計
畫補助外,亦不得參加產業人才投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