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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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60 條
本保險基金得為下列之運用:
一、投資國內債務證券。
二、存放國內之金融機構及投資短期票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基金收益之投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年將本保險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按
年送保險人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保險屬短期保險性質,基金運用宜兼顧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爰於第一項
    定明本保險基金之運用範圍。
二、為使本保險基金之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為外界瞭解知悉,爰於第二項定明勞
    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保險人及中央主管機關應作為之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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