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60 條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
    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
    ,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
    至次年八月底止。
四、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
    宣告之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定明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
具之書件。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就子女在學及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定明
另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