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 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 ,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 至次年八月底止。 四、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 證明文件。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定明請領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 具之書件。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就子女在學及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定明 另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已 辦理完成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等相關作業,故實務上已無身心障礙手冊,爰第四款刪除 身心障礙手冊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