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 請內政部核定之。
一 為配合民主政府體制故修正官署為機關。 二 修正「實業部」為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