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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61 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
請內政部核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64 年 12 月 19 日
一  為配合民主政府體制故修正官署為機關。
二  修正「實業部」為內政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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