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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61 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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