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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61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保險人據實提供年金保險之收支、保管資料,
並得派員、委託適當機構、專業人員或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檢查保
險人之經營狀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機關組織改制,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由勞動部負責,爰配合機關業務職掌調整修
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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