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 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 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為使本保險基金之財務收支健全,並避免不當運用,爰定明本保險基金之用途及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