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同意開放由符合資格之雇主 申請畢業僑外生在我國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為明定雇主資格,新增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