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同意開放由符合資格之雇主 申請畢業僑外生在我國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為明定雇主資格,新增本條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資格及管理另 訂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