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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1 條
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同意開放由符合資格之雇主
    申請畢業僑外生在我國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為明定雇主資格,新增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