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在目前工業社會中,事業單位將事業之一部分招人承攬或經數次轉包,乃屬必然,為 使勞工因職業災害之補償能獲確保,各中間承攬人均須負連帶責任,而事業單位所為 此項職業災害補償之部份,亦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方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