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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第 62 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 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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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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