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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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接受吊掛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增進吊
掛作業安全,爰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鑑於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及實習課程已包含起重吊掛作業訓練有關內容,領有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證書者,得充任起重吊掛作業者
,前經本會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勞安一字第○九五○○四三○八四號函釋示在案
,爰對前揭得充任吊掛作業之規定,明文定之,俾利遵循。
四、第二項規範起重機具之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者擔任之。但於
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作業型態較為簡易
單純,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爰予明定。
五、第三項規定吊掛作業定義範圍,使其作業內容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