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再壓室或採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 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 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 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異常氣壓作業」修正為:「高壓室內作業」。 三、第二項第一款作部份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