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對於該課程
或該場次課程應不予核發補助;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應追還之: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未依核定之訓練
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訓練人數未達第三十六點第一項
第一款所定最低參訓人數。
(二)未依第四十二點第一項所定日期登錄或回報課程執行結果。
(三)未依第三十四點第五項所定課程師資資料庫遴選師資。
(四)同一外部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訓練費用。
(五)經審核通過之內部訓練補助項目,另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未配合或拒絕配合分署辦理課程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