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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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社會保險之預防投資原則,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俾減少職業災害
發生,降低給付支出,並深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乃參考韓國實施經驗,並依勞
工保險局統計資料推估,規劃以年度應收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及歷
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內編列經費,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職業災害預防、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有害作業職業病追
蹤檢查、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捐(補)助職業災害預
防及重建財團法人,與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
與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相關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依本條編列經費之
用途,得用於辦理所定事項相關之行政支出;其中第一款職業災害預防,係指辦
理未涉及公權力執行之有關事項,包含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推廣、工作環
境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
勞工權益之訓練、宣導及輔導等,併予說明。
二、為因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業務逐年之增長、專案推動之需求及保留
推動之彈性等考量因素,爰於第二項定明該等業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
、委辦或補助其他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第五款與第二項之補助條件、基準及程序等事
項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