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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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2-1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
    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
    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
    落。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臺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構臺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
    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二款「樑」修正為「梁」。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台」修正為「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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