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或術科測試發生本規則未定其處理方式之偶發事件,由中央主管機關 決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技能檢定實務經驗,並參考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國 家考試發生涉及典試且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典試委員長會 同考選部決定處理方式。」,考量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結束後,如應檢人透 過陳情等管道,反應檢定當日試題、場地、設備、監(場)評人員或試務等相關 作業疑義或疏失,並經程序查證屬實,屬非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之事件,於 本規則明定由中央機關決定處理方式之規定,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