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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62-1 條
學科或術科測試發生本規則未定其處理方式之偶發事件,由中央主管機關
決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技能檢定實務經驗,並參考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國
    家考試發生涉及典試且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典試委員長會
    同考選部決定處理方式。」,考量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結束後,如應檢人透
    過陳情等管道,反應檢定當日試題、場地、設備、監(場)評人員或試務等相關
    作業疑義或疏失,並經程序查證屬實,屬非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之事件,於
    本規則明定由中央機關決定處理方式之規定,以臻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