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為保護勞工之最低勞動條件標準,明定原事業單位將事業招人承攬或承攬人將所承攬 工作再次招人承攬時,原事業單位應負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法律條文名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