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 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 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署、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