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棉紡機、絲紡機、手紡式或其他各種機械之高速迴轉部分易發生 危險者,應裝置護罩、護蓋或其他適當之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