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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63 條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經地方
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
程序予以安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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