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 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 序予以安置。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配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資格及管理另訂外 國技術人力辦法,爰將安置對象修正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