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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及畢業僑外生受聘僱從
事第六條第四款旅宿服務工作,其在我國薪資應符合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
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人及畢業僑外生薪資達附表十三之一所定之一定數額以上者,不
受前條附表十三所定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為避免聘僱外國人影響國人勞動
    條件,外國人受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應符合下列薪資條件:
(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每月經
      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三千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五十萬元以上。但
      僑外生首次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三萬以上,第二次申請
      聘僱時,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三萬三千元以上。
(二)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二萬九千元以上。
(三)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上開二、(一)薪資,係以勞動部一百零九年職類別薪資調查製造業技藝、機械
    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之平均經常性薪資三萬一千一百五十二元,加計就業安定費
    二千元取整數計算;二、(二)薪資係以勞動部一百零九年職類別薪資調查醫療
    保健業健康照顧人員之平均經常性薪資二萬七千三百三十六元,加計就業安定費
    二千元取整數計算。考量薪資條件將隨國內市場薪資不定期調整,參考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之體
    例,薪資數額由勞動部以行政規則另定之。
四、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定義,「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
    本薪與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及獎金;如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
    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若以實物方式給付者,
    應按實價折值計入。「總薪資」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五、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針對每月薪資達三萬五千元以上
    者不受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限制,爰作第二項規範。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一、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為避免聘僱外國人影響國人勞動
    條件,外國人受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應符合相關薪資條件。
二、考量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應予明確規範,爰增列附表十三之一,修正第一項
    及第二項文字。
《附表十三之一修正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為避免聘僱外國人影響國人勞動條件,依行政院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
    畫」,外國人受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薪資條件,應符合相關薪資條件,爰以本
    表訂定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所需之薪資基本數額,及不受其他資格條件限制
    之薪資數額。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附表十三之一修正說明》
配合第六條修正中階技術農業工作類別,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十三之一修正說明》
配合第六條中階技術農業工作類別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並依農業部(改
制前行政院農委會)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農輔字第一一一二○○二三四四四號函,
考量未來外國人有轉任中階技術人力需求,應包含整體農業工作,爰修正文字。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配合第六條第四款新增旅宿服務工作,為明定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
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薪資數額,爰修正第一項規定,第二項酌作
文字修正。
《附表十三之一修正說明》
配合新增第六條第四款規定開放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爰酌予修正文宇,明定原中階技
術工作為第六條第三款工作,並增列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旅宿服務工作之薪資基本數額及不受資格
限制之薪資數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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