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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63 條
解體船未按定船席靠泊或擅自移泊者由商港主管機關依商港法處以罰鍰,
並限令按指定船席靠泊﹖再犯者則予該舊船解體業者停止使用港區舊船解
體工作場所一年。如因擅自停泊或移泊而造成災害者,得予永久停止使用
港區舊船解體工作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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