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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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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就當年度該
        訓練計畫應不予核發補助;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
        還之:
    (一)未依據核定之補助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四
          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三)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四)訓練人數未達第三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最低參訓人數,且
          達三次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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