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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63 條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
,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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