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使用水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三百五十公斤以上之高壓水切割裝置 ,從事沖蝕、剝離、切除、疏通及沖擊等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壓水切割裝置種類、容量等訂定安全 衛生作業標準,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安全衛 生作業標準從事作業。 二、為防止高壓水柱危害勞工,作業前應確認其停止操作時,具有立刻停 止高壓水柱施放之功能。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壓力表及能於緊急時立即遮斷動力之動力遮斷裝置。 五、作業時應緩慢升高系統操作壓力,停止作業時,應將壓力洩除。 六、提供防止高壓水柱危害之個人防護具,並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高壓水柱被廣泛應用於石化廠各類設備,及營建工程基礎之沖蝕、剝離、切 除、疏通土層等,惟如操作不慎,高壓水柱沖擊對作業人員之肌體產生壓縮、剪 切及撕裂等傷害,甚至造成失血性休克,近年因高壓水柱作業造成之傷害有逐漸 增加趨勢,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爰增列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