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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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者應擇一請領。
三、第二項規定請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請領權人有二人以上時,如
何請領及發給。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或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死亡等情形時,其遺屬得選擇請領
遺屬年金或一次請領相關給付。惟因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對象有一定條件,如其
遺屬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可能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其他人並未符合時,為
明確上開遺屬如何請領,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五、第四項明定保險人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遺屬者,應由具領人負責分與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