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 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對象均有規範一定條件,如其喪失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 ,則應予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