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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64 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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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一、以從事技術學習為目的,在工廠接受訓練之人為學徒,茲授技能檢定制度「技術
    生」之例,將學徒改為技術生。
二、禁止招收低於童工年齡之人為技術生,以示限制。
三、國民中學畢業年齡未滿十五歲之學生,從寬規定得招收為技術生,俾其可以參加
    生產行列,從事生產工作。
四、明定技術生訓練職種,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無須長期訓練者,不予列入。
五、實質上從事技術生之工作者,不問其名義為何,均準用本章有關技術生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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